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6〕12号印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决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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