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个偏门的白嫖。所谓的白嫖,就是一种从一开始就不会付钱的卖淫嫖娼。一般都是不会付钱的,也就是所谓的免费。

那么,这样的白嫖是不是在我国的法律中是违法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是指以金钱、财产为媒介的非特定异性、同性之间发生性关系的一种犯罪。因此,卖淫嫖娼可以分成三个要件:第一要件是非特定的客体;二是以货币或物品为中介进行买卖;三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做爱。只要具备上述三项要件,即为卖淫嫖娼,属非法。
其次,很多人都会怀疑,他们为什么不付钱?既然不是要付钱,那就不能以钱或者物为中介,那不是说,卖淫嫖娼的第二要件就不成立了?
我们继续往下看:一般的妓院都是要讨价还价的,也有一些地方是固定的。在法律上,这是一种收购和合并的意思。

没有报价和意向组合,一般不会有女招待。也就是说,如果你没有付钱,那么她就会误会你愿意出更高的价钱。这是一种欺骗,但这是一种非法的犯罪,不会成为犯罪。
也就是说,这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欺诈行为。
最后,根据公安部在2003年9月下发的《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在批复中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答复,即:男女双方如果对于嫖娼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已经谈好性交易的价格或者已经完成金钱、财物交易,虽然还没有发生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但是着手实施该行为,可以按照卖淫嫖娼来处理。

因此,白嫖根据这个规定,也是会被认定为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