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禁渔期制度,是保护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的措施。农业部于2002年规定,每年从云南省德钦县至长江口的长江干流,在云南、贵州、四川、重庆和湖北等省、市境内的赤水河、乌江、嘉陵江、岷江、汉江等江段,鄱阳湖和洞庭湖区的范围内实施休渔。休渔时间为:云南德钦县至葛洲坝以上的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葛洲坝以下至长江口为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2019年12月,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会上获悉,从2021年1月开始,全面实施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工作;根据保护实际,武汉各区可对其他水域依法设立禁渔期、禁渔区,武汉计划在长江汉江干流武汉段禁捕10年。
2024年1月,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启动实施,为更好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江西赣江、抚河等五河干流被首次纳入行动范围。 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工作的意见》。 2026年1月30日,在一场关于长江禁渔中期评估成果的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治礼介绍,2022年长江江豚种群数量约为1249头,首次实现“止跌回升”,到2025年已恢复至1426头,进一步实现“稳中有升”。 2026年6月17日消息,数据显示,2025年,各地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查办涉渔案件同比分别下降17.6%、39.0%、40.5%,一般性、偶发性非法捕捞行为持续减少,禁渔管理秩序平稳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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