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

调解形式根据调解主体可分为行政调解与诉前调解,常用的具体方式包括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单独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其中单独调解指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的调委会单独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解释、劝导、协商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依法化解有关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的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辖原则 。

诉前调解为法院立案前委托专门机构开展的调解工作,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金钱给付类民商事案件,具有程序灵活、节约成本等特点。调解期限为一个月并可远程视频开展 。调解成功后可通过撤回起诉、司法确认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结案,其中撤回起诉或申请司法确认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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