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撤地设市,即撤销地区及其管理机构地区行政公署,设立行政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即地级市)及其管理机构地级市人民政府,基本以原地区的行政区域为新设立地级市的行政区域。
撤地设市后,最核心最关键的变化就是有了立法权。根据2023年修正后的《立法法》第81条,设区的市(地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但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非完全自主制定 。今后地级市作为一级政府,有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在立法、决策等方面有了更多自主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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