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罪名。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作了规定,原罪名为“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该罪的罪状作了修改,将向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因而罪名也相应作了修改。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该罪定罪量刑标准参照行贿罪(单位行贿罪)标准执行。

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该罪的主体。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必须具有为自己(本单位)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入刑数额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起点为200万元。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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