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是由国家标准总局于1979年2月23日发布、同年7月1日施行的国家强制标准(GB1495-79),作为机动车辆产品噪声检测依据及城市噪声检查规范。该标准将车辆划分为载重汽车(分为8吨以上及以下两类)、轻型越野车、公共汽车、轿车、摩托车和轮式拖拉机六类,按车型设定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并规定变型车或改装车需符合基本型车辆噪声要求,测量方法按GB1496-79执行 。

20世纪70年代我国城市机动车数量激增,北京、上海等城市车辆噪声等效声级达70-80分贝(A),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草案限值。1979年标准采用国际通行的7.5米距离测量法,相较英国卡车80分贝(A)、美国75分贝(A)的限值更为宽松。标准实施后,柴油机与汽油机噪声差距缩小成为技术重点,斯特林发动机被列为远期研究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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