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

现实主义法学是20世纪西方法学主要流派之一,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强调法律实践中的社会现实因素及法官行为的决定性作用,质疑抽象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该学派主张法律本质存在于司法行为而非文本规范,关注司法过程中的经验性判断 ,在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背景下仍被重访研究 。

其在美国表现为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认为法官通过个人经验和直觉创造法律;在欧洲发展为反形式主义运动,倡导研究“活法”与社会现实;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学派聚焦法律规范的社会心理基础与实效性,形成乌普萨拉法学派。核心观点包括法律不确定性、司法决策受社会因素影响及法律作为官员行为的产物 。有观点将现实主义者视为有先见之明的哲学自然主义者,其有关法律推理不确定性的论证被认为是最具说服力的观点之一,并引发了关于自然化法学的讨论 。

该学派起源于霍姆斯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经卢埃林、弗兰克等在美国发起法律现实主义运动,20世纪20-30年代形成高峰。欧洲同期出现自由法运动,北欧学派由哈盖尔斯特洛姆奠基,注重实证研究与行为分析 。弗兰克与卢埃林被认为是其代表人物,弗兰克的思想通过其著作和司法判决书中的案例得以阐述 。现实主义法学研究在中国面临研究方法单一、视野狭窄等困境,学界对其存在是否过时、是否具有破坏性等质疑和误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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