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滦南“相亲强奸案”

2·22滦南“相亲强奸案”

2018年2月22日下午,滦南县一家婚介所给30岁的小邸介绍了一位女孩。见面后,双方都比较满意。当晚,小邸请女孩和婚介所老板王某等人一起吃饭。饭后,小邸和女孩开车到县城北面的河边游玩。期间,两人在车上发生了两性关系。之后,小邸将女方送至婚介所。当晚,婚介所老板给小邸打电话说,女方和小邸发生关系后,又不愿意了,让小邸拿几万元补偿。事发第二天,婚介所老板曾带人到他家继续协商补偿事宜,让拿2万元补偿女方。小邸认为王某等人是敲诈,不愿给钱。当天中午,婚介所老板王某报警。

2018年3月1日,小邸被刑拘。2018年12月29日,滦南县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小邸有期徒刑三年。小邸不服上诉,2019年2月26日,唐山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6日,河北省高院指令唐山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2023年10月10日,唐山中院再审以原判“认定小邸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改判小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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