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希尔伯特公理系统H是由数学家希尔伯特于1927年提出的命题逻辑公理系统,属于数学领域的形式化证明体系。该系统由蕴涵公理、∧公理、∨公理、~公理和¬公理五类公理组成,公理Ⅳ-11至Ⅳ-13定义了“~”运算符的行为,公理Ⅴ-14至Ⅴ-17则规范了“¬”的逻辑属性 。
该系统的公理部分直接继承自罗素1906年的蕴涵理论和弗雷格的公理系统,其中标“”者来源于罗素理论,标“”者引自弗雷格体系。希尔伯特风格的证明结构演化出系统A至系统F等多种变体,每个变体由特定的公理模式和推理规则构成 。
希尔伯特在构建此系统前曾于1922-1923年与伯纳斯联合开设公理化课程,早期版本未明确区分公理与规则的逻辑层级,存在公理与规则等价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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